发起人在禁售期内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阅读:228 次

不当然无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即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但上述禁售期的规定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发起人违反禁售期限制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理由如下:首先

不当然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即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但上述禁售期的规定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发起人违反禁售期限制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禁售期的立法目的是将发起人与公司的利益捆绑,防止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盈利。由此可见,禁售期只是对发起人转让股份行为实施的临时性管控措施,发起人并不因此丧失转让股份的权利。

其次,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免除,因此,发起人违反禁售期的规定不会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宜干涉转让合同的效力。

再次,禁售期限为固定期限一年,时间届满后发起人的转让权不受限制。如果认定一年期内转让合同无效,而期限届满后转让合同有效,既不符合效力补正原则,也有悖于经济性原则。更何况,合同效力争议的解决也是需要周期的,若一审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二审时禁售期届满再改判有效,显然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综上,《公司法》关于禁售期的法律规定仅为“管理性强制规定”,股份转让合同若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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